1.体检对象出示“医保电子凭证”或携带“社会保障卡”任选一家定点体检单位进行刷卡体检。
2.居住在市外已备案的异地安置人员,凭体检费正式发票、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件,在2025年11月30日前,到县医保中心按不高于体检标准200元给予报销,逾期不予办理报销。
1.体检对象出示“医保电子凭证”或携带“社会保障卡”任选一家定点体检单位进行刷卡体检。
2.居住在市外已备案的异地安置人员,凭体检费正式发票、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件,在2025年11月30日前,到县医保中心按不高于体检标准200元给予报销,逾期不予办理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