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从山西大同“订婚强奸案”引发对婚恋关系中性同意边界的讨论后,最近内蒙古刘某因殴打妻子后发生关系被告强奸,又再次登上热搜,男方姐姐的困惑直指核心,“夫妻同房怎么能算强奸?“婚内强奸”的说法是否成立?家暴背景下的发生关系,法律如何认定?今天我们详细分析一下
首先,我国《刑法》第236条明确规定,是否构成强奸罪,关键在于性行为发生时是否违背妇女意志,是否采用了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法律从未因“丈夫”这一身份,就赋予其强迫妻子的权利。女性的性自主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每位女性的基本人权,不能因为结婚证而打折或消失。
当然,这个案例特殊的点是家暴后的妇女同意有效吗?本案男方刘某是在殴打妻子后随即发生关系。此前司法指导案例“孟某强奸案”的法官指出,妇女是否同意不能以其有无反抗为标准。在暴力制造的恐惧、压迫环境下,很多女性根本不敢反抗也没能力拒绝。因此,不能简单地以被害妇女当时有无反抗意思表示,作为认定其是否同意的唯一条件。所以,司法实践中对这种 “被迫的沉默”,更倾向认定为不构成真正的性同意。
那么,婚内强奸是否成立呢?传统观念认为,夫妻关系本身包含性义务,因此婚内强奸难以成立。在过去的司法实践对此认定也比较严格,但近年司法实践已有突破,婚姻关系破裂时更倾向保护女性权益。比如,离婚诉讼期间的“婚内强奸”案已有判例。2000年指导案例“王卫明强奸案”中,最高院认为婚姻关系正常存续期间丈夫不能成为强奸罪的主体;但双方进入离婚诉讼程序后,强行与妻子发生关系构成强奸罪。此外,长期分居或家庭暴力背景,若婚姻关系实质破裂,强制性行为可能被认定犯罪。
内蒙古这一案件再次提醒我们,婚姻关系中的性行为应当建立在双方自愿、平等、尊重的基础之上。健康的婚姻基石是平等尊重,绝非暴力强迫。当亲密关系中的暴力与强迫披上“夫妻义务”的外衣,法律需要完善对女性性自主权的保护,捍卫个体的尊严与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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