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都释法 | 监委来电要求“到案谈话”,能拒绝吗?法律这样说!

   2025-07-25 kongyu800
核心提示:本文作者:钱伟强、陈宇、任视宇引言恰逢新修订的《监察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出台,如果我们突然接到一个“

本文作者:钱伟强、陈宇、任视宇


引言


恰逢新修订的《监察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出台,如果我们突然接到一个“来电XX监察委”的电话,要求我们前往某地配合监委调查,到底是去还是不去呢?不去,担心被认定为“对抗调查”;去,又可能面临被“管护”“留置”的法律风险!我们应该如何正确应对?


一、避坑!当心遇到“假监委”!


一定要确定电话对面是真的监委,而不是“缅北的电诈”!近年来,多地已通报假冒纪委、监委工作人员诈骗的案例,因而需要警惕不法分子利用公职人员对监委的敬畏心理精准诈骗。


在接到自称监委的电话时,首先要问清楚是哪里的监委,让办案人员讲一下姓名、单位、电话号码、证件编号和监委的具体地址。必要时,还可以通过全国纪检监察机关统一举报电话12388,或者在当地纪委监委官方网站进行核实。如果对方能说出具体信息,我们就可以答应配合调查。但如果支支吾吾说不出来,或者是在电话里要求转账汇款、“交钱免罪”,那我们就要当心了!


一旦经过核实,排除了诈骗分子的骚扰电话之后,接下来就必须直面调查了。依法配合监委调查是我们的法定义务,如果一味地拒绝、对抗,必然带来更多不必要的麻烦。当然,配合调查也不等同于放弃自己的合法权利,新修订的《监察法》及实施条例,对监察权限和各类型的强制措施均进行了细化,也为公民保障和行使自身的合法权利提供了更明确的指引!


二、清醒点!“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是大原则!接到监委电话,并不代表我们已被立案!


根据《监察法》和《实施条例》的规定,监察程序包括线索处置、立案、调查、审理、处置、移送审查起诉六个阶段。其中线索处置阶段主要是通过适当了解、谈话、函询、初步核实等方式处置问题线索;立案后,可以采取谈话、讯问、强制到案、责令候查、管护、留置、禁闭等措施。


与公安机关往往一上来就采取拘留等强制措施有所不同,监委秉承的是“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通常会先以谈话等非强制措施开展调查,方式上较为灵活。在首次接到监委电话时,尤其是要求和我们初步核实情况、通知我们进行谈话或询问时,通常还处于尚未立案的阶段。所以没有必要惊慌,冷静应对即可,如有疑问或特殊需求,可以在电话中与监委办案人员充分沟通。


三、监委通知谈话,我们有权要求其依法出具“书面”手续!


有的人第一次接到监委电话时,可能会有点懵,不知道自己为什么会涉案,为什么监委会找上我们。这时,我们可以在电话中礼貌要求监委的办案人员告知我们谈话事项,当然,办案人员通常只会简要回答,不会在电话里向我们透露太多案件信息。


如果不放心,我们还可以根据《实施条例》的规定,询问办案人员能否向我们送达《谈话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等书面手续。其中,《谈话通知书》上会写明此次通知谈话的时间和地点,《权利义务告知书》上则会告知在接受监察机关调查期间的权利和义务,例如有权申请回避、有权为自己辩解、对于谈话笔录可以进行补充、改正等。通过《权利义务告知书》也可以得知,我们此次接到通知时的身份到底是被调查人,还是证人。清楚自己所处的身份,对我们接受谈话非常重要!


四、谈话的时间、地点均可以申请调整!


如果不巧遇到监委异地办案,谈话地点可能远在外省,而自己又担心一去不知多少天,家庭和工作都受到影响。根据《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我们可以主动提出,申请在自己熟悉和便利的环境进行谈话,例如家里、工作单位、办公室等地点。当存在正当理由,且谈话的安全风险较低时,监委的办案人员一般也会予以考虑。申请选在自己熟悉的地点谈话,也有助于适当减少心理压力,以更好地配合调查。


同样,谈话的时间也是可以申请调整的。如果存在生病、出差、家里老人住院、需要照看小孩等合理的理由,我们可以在电话中与监委的办案人员平和沟通,说明我们的特殊情况,申请调整谈话或询问的时间。


如果监委同意调整了时间地点,也侧面反映出我们牵涉的问题尚不严重,但不能因此就掉以轻心,随着调查逐渐深入、证据逐步固定,监委也可能会将谈话“升级”为管护、留置等强制措施。所以,我们可以充分利用这段缓冲时间,好好回忆梳理下有没有违法违纪事实,也可咨询下身边的律师朋友,为接下来的谈话做好准备。


最后,如果谈话的时间地点都已确定,在谈话的当天,只要条件允许,最好能让家属、朋友或同事陪同我们一起到达谈话地点,与监委办案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填写《陪送交接单》。陪同人员可以协助证明我们主动配合监委调查,同时也能监督谈话工作是否文明,防止我们的权益受到不当侵害。



看似简单的一通电话,可能就关系到我们未来的工作和人身自由。在接到监委的谈话通知时,全然的抗拒或服从都可能让我们面临法律风险。而正确的态度应当是:依法配合、冷静应对,与监委办案人员良好沟通,保护好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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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伟强,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曾担任某头部法律科技公司产品负责人和某律师事务所数字化建设主管,对法律与科技行业的交叉领域有较为深入的研究。从业以来主要从事民商事争议解决,参与办理过数十起民商事诉讼、非诉案件并服务多家顾问单位,能够利用在法律与技术领域的双重经验,为企业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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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宇,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深耕民商事、刑事案件十几年。运用金融与资本市场、TMT、知识产权等领域大量法律服务经验,为企业治理结构设计、规范运营、公共关系管理及危机处置提供综合法律服务,避免企业、股东及高管承担企业经营过程中出现的民商事赔偿、行政处罚、刑事控诉等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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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视宇,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任律师自从业以来便将自己定位于诉讼业务与非诉业务均衡发展的综合型律师,承办并参与了大量的民商事诉讼、仲裁及刑事诉讼辩护等案件,同时为多家公司提供日常法律顾问工作,其中涉及金融业、投资、互联网、影视娱乐传媒等行业,具备提供综合法律服务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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