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焊作业属于特种作业,在工作中接触的危险因素较多,危险性较大,而且会对他人和周围设备、设施造成较大危害,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现曝光江阴市2起动火作业无证上岗典型案例,希望广大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者引以为鉴。
案例一
2025年5月21日,江阴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江阴市晟航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一名员工未经过专门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从事电焊作业。根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第三条第二项的规定,该单位上述行为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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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江阴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单位作出处罚款人民币24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2025年5月22日,江阴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江阴市远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一名员工未经过专门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从事电焊作业。根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第三条第二项的规定,该单位上述行为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江阴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单位作出处罚款人民币24000元的行政处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第九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
第三条 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二)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解读
判定情形:
(1)企业使用未取得相应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
(2)企业使用伪造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
(3)企业使用特种作业操作证已过有效期或者到期未复审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
工作提示
案例中的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作业,很容易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培训、考核,取得相应资格后,方可上岗作业,特别注意,特种作业操作证未按期复审被视为无效证件。作业人员及时复审特种作业证,合法从事特种作业,是对自己和他人的安全负责,及时查验特种作业人员证件的有效性,也是企业应尽的义务。